藝評 藝評 /黃于玲 /日期: 2006/1/25

【精緻藝術的明天】系列 4. 文化法規制度對畫廊的影響


以「視覺藝術」作為行政院在民國91年5月將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」列為「挑戰2008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」重點項目中十三項產業之一,畫廊業者有沒有獲益?

事實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相關融資機制、文化創意產業鑑價制度並沒有實現。在文建會:「蒐集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、成功案例、企業與藝文團體媒合、國外經紀人、策展公司等資料,並建立相關資料庫及製作中、英文網頁,開放各界查詢 。」的計畫上,目前連台灣地區畫家畫廊的基本資料都缺乏。

在協助拓展藝術市場與國際化方面,贊助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及14家畫廊組團參加「2003韓國國際藝術博覽會」,結果顯示對國內市場並無助益,形成內虛外乾的局面。

2005年籌辦「臺北藝術博覽會」及「藝術家博覽會」,目的是鼓勵畫廊健全經營,可惜與地方美術聯展,普羅文化與精緻藝術混淆不清,失去畫廊博覽會意義,畫廊形同被文建會綁架。

辦理「92年青年繪畫作品典藏計畫」,明顯干預市場自由發展,文建會搶著做畫廊的工作,怪不得會忙不過來,何況該計畫多次被用來當作與畫廊合作的餌,政策變成酬庸。

「臺灣當代美術大系出版計畫」之出版,行事草率,閉門造車,挑選的畫家充滿評審委員之裙帶關係,連在世畫家都未進行訪談,就急就章出版,似乎只為消化預算;「畫家傳記」全集,耗費五位主委來背書,結果出版品甚至涉及侵權行為,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中。

研修藝術產業相關稅制上,已完成修訂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」,可惜免稅措施未實質發生效應,畫廊在綜所稅上仍未獲減免,銷貨成本無法報銷,申請者不多。

以上,都是國內精緻藝術市場畸形發展的主因。在文建會新任主委今天(元月25日)上任的時刻,我期待政府應該積極落實本土化政策,確實了解藝術生態,減少反商情節,先內強才具國際化能力。政府的態度應該由施惠者變成背後實質的扶持者,補助措施顧及實質效益,不要淪為官樣文章。文化建設應避免取悅選民,焰火式的活動是一種欺騙行,無法累積成效。稅制修改必須有整體考量,制定之前應充分了解畫廊生態。政策的實施應該由下而上,而非由上而下,平衡產官學比重、多聽業者的聲音。建立職業畫家與優質畫廊制度,在政策上扶持正派藝術經紀人成為市場的中堅,由市場面建立藝術品鑑價制度。各項政策的實施應獨立進行,不要有多機一體的便宜心態,精緻藝術與地方美術的推廣要釐清界線。定時進行市場調查,並將數據提供業者參考。「優良畫廊」的認定,可以藉由歷史、展覽紀錄、活動效益、經手畫家作品內容、硬體規模、媒體報導、報稅紀錄、群眾反映、主持人言論著作…等評分進行,維護藝術環境建全化,才有利於精緻藝術產業的發展。

南畫廊新聞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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