剪報 剪報 /南畫廊 /日期: 2006/11/3

剪報【2006-11-03/民生報/A9版/藝文新舞台】誰在出賣畫家?

《畫廊周記》
黃于玲

每當我賣出一件藝術品給公家或私人美術館的時候,都要替畫家簽署一份文件,那就是著作權的「讓與」或「授權」。例如林清富捐給順益博物館的畫作共有三百多幅,能順利在北中南三家美術館展出,全民分享,都要感謝當初畫家書面同意讓美術館作保存與展示。在台灣,這是藝術品「非無條件」賣出的第一步。

第二步是,藝術品的權利金到底值多少錢?

1957年法國制定了「版稅權」,讓畫家可以拿到作品賣出以後,任何後續發生的銷售行為中售價的百分之三。我想,這裡面主要是著作權的銷售。

現在的收藏家也都知道,買了畫,並沒有買到著作權。一家銀行要印藝術月曆,所挑選的畫作如果已經賣出,不只是徵求收藏家同意,而必要是畫家、或他的經紀人。記得1994年左右,一家航空公司找到某家畫廊的展覽會場上,挑了一幅畫作為飛航時刻表的封面,畫廊告訴畫家:「我幫你爭取了,他們不會收你廣告費。」畫家還點頭向他致謝。還有一些非藝術類雜誌,用畫家作品當封面的條件是送給雜誌社一幅畫。不過,時代改變了。

進入21世紀以後,隨網路發達而新興一種數位藝術的授權公司,他們簽了許多畫家,專賣版權,契約的標的甚至包括現在正在創作的、或未來的創作品。2000年,鄉土畫家孔來福是其中之一,公司以線上免費推廣為由悄悄簽了獨家代理,權利金就是付3%。這裡面有一個問題是:授權公司排除了原來的藝術經紀人直接成為著作權代理人,使畫家和畫廊原來的合作關係產生變化,畫家困擾之餘,突然心臟病發去世。

最近,國藝會和這種數位藝術授權公司和握有圖像的雜誌社,將進行會議。官方和民間的合作往藝術遺產的鑑賞去進行是值得肯定的,若涉及商業行為恐怕有討論的空間,誰將拿了藝術品的權利金、多少錢,畫家或他的遺屬有沒有對等的版稅觀念?

在台灣的藝術生態裡面,從畫家、畫廊、經紀人、收藏家、美術館到拍賣公司參予藝術品實體買賣,都是可以想像的;在新興的版稅集團組織裡面,畫家的權益常迷失在不對等的版稅觀念裡。藝術品在長時間流傳中悄悄累積的價值,已經超出一幅畫最初賣出時落入畫家口袋的金額。

並非每件作品的權利金都等量齊觀,藝術經紀人的包裝使它進入市場,收藏家的保存使作品不至於短命,在藝術品的後續銷售行為上,可能不像台灣現在的認知那麼單純。

2006-11-03/民生報/A9版/藝文新舞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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