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小說 網路小說 /和平鴿 /日期: 2004/12/5
連載(3)
從這本書到那本書 【網路小說】

1998年3月6日,我寫了這本書的推薦公文給政府,由林正接手。我希望政府可以買下幾本送給文化相關單位,我自認為書好卻很冷門;要不,至少也可以補助下集的出版。不久,林正拒絕這本書以及這本書下集的出版補助。連其他一份「台灣美術童話書」出版計劃,拖了半年,這位偉大的官員竟然把他「搞丟了。」

「喔,奇怪,你那份計劃書就是找不到了,真抱歉。」他輕輕一句話就帶過了,那份「台灣美術童話書」打算寫100年來的台灣美術給小朋友看,計劃花了幾個月寫,他簡單一句話就叫他去死,連屍體都搞丟。我無法原諒他的輕蔑,但又如何?現實是,他們有固定合作的「對象」。那一天我在這個偉大的文化部門的會客室裡,走出大門,徹底的絕望,從此不再與公家機關來往。

事隔六年,同樣這位畫家,被他們列為畫冊出版對象,同樣是由那一家長期合作的雜誌社出版。巧合的是,這家雜誌社當時也退了我寫這位畫家的稿子,那時王福當總編輯,稱這類畫家作品為泛印象主義。就是這位畫家──同時被政府和雜誌社拒絕的畫家,現在他們回頭找上他,再委由自己的顧問抄襲當初看不起的著作,這就是政府,這就是現實。

三、

老師要我寫「從這本書到那本書」的小說,是一個真實故事,我忘記問他,如果太露骨,會不會被告?例如,我轉述另一位老師說的:那個單位出的書,哪一本不是抄的?我寫寫停停,把那個單位的名稱改為代名詞,過程像是走鋼索。

接著,我翻出93年9月1日修正的「著作權法」,這是學校上課講義,老師上一半,已經要派上用場,我在密密麻麻的條文中,尋找與現實相符的條文,例如第7條寫著:

「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」

這就對了,我把美術館畫冊上的29組清單由電腦上copy下來,上面的原始日期,比美術館出書的時間還早幾個月。回過頭來找證據,有些累,不過拜現代科技之賜,任何紀錄都一清二楚,連那些資料一份份何時mail給美術館,都記載著年月日。老師說,別說太多,讓證據說話。ㄚ,那些數據就是真實的一部份。我幾乎不認識這真的是我自己。

我又讀到著作權第12條發現:

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」如果契約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「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」當然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,老師在課堂上特別強調:「出資人除非另有契約,否則不得授權。」這幾個字我用筆寫在正式條文旁邊。

在姓名表示權方面,第16條是這樣寫的:

「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,有表示其本名、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。」

這樣,我在文上寫著畫家名字時也是我的一種選擇;前提是我必須證明文章是我寫的。我是這樣想的,還要找律師確認。

然後,我在電子信箱中找出畫冊出版前夕,最後定稿時寄給美術館的信,有內文以及對方人名與受信者信箱。我把印出來的日期用紅筆圈起來。那一串數字,看起來真是迷人,禁不住拿到嘴上親吻。

至於那一本傳記小說,倒是比較沒問題,1996年出版時,我幸虧用了自己的名字,省去證明的麻煩。巧的是,在混亂的書房裡,無意中看到一本筆記簿,正是當年的筆錄,刪刪改改,有些詞,在英文日文中文中打轉,有些畫的題目,寫了幾頁幾十種,許多段落拉上又拉下。至於寫那本書途中,幾乎不用錄音機,我不願意那樣把我的情緒栓在口述者身上,我傾向另創情境,使他更具撼動性;也就是發揮著戲劇的效果。

啊,看著歪斜的字跡,淚水幾乎奪眶而出,「我照預定於3月13日參加美校考試,戰爭結束了。很簡單的考上,這個事實彷彿一場夢…」幾百個便當,鋪陳在畫家和我的對談中,直到黃昏悄悄到來。回憶往日,我還是顧念著畫家在完成藝術的那一瞬間所帶來的感動,就是那一部份,才使得許多事情的界限模糊,也是那一部份激發我的熱情,再來一次也不後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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