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"台灣畫的交易稅應該低於舶來品"一文,政大財政系 陳國樑教授回應他的看法:
《文獎》修法只對文物、藝術品交易之「財產交易所得」採分離課稅方式,容我擷用您的說法,僅針對「左手買右手賣的炒家」與買賣「藝術品的富人」的次級 市場交易,耐人尋味。對於藝術品創作者出售心血結晶(初級市場交易)所賺取之 「執行業務所得」並不適用;就目前修法內容來看,畫家出售自行創作的畫作, 須繳納的稅負,竟比「炒家」與「富人」更重,這是甚麼鼓勵藝術品創作的邏輯?
何以《文獎》修法僅針對「財產交易所得」? 我想獨立性強的藝術創作者,無法 如同買賣藝術品的富人、掮客等「藝術商人」們一般,組織成具有強大遊說能力、 能夠影響政府決策的利益團體。
其實這次《文獎》修法,還夾藏著更大的減稅利益。目前為止所有的討論 (包括 立院財委會),都只關注拍賣,但是法條文字大喇喇寫著是「展覽、拍賣」。雖然 我手邊沒有數字,但我相信國內文物、藝術品交易,絕大多數盡是代理市場 (dealer market),可以很容易的以「展覽」形式或名義進行交易。因此,一旦本次 修法通過,不僅僅是拍賣,而會是爾後「所有」文物、藝術品次級交易市場都適 用。何以展覽不再討論中? 有無有心人刻意導引討論方向,企圖混水磨魚、暗渡 陳倉?
文物與藝術品鑑賞我是門外漢,但我懂經濟與稅制。回到我文中的論述:台灣文 物及藝術品市場,必須要發展出獨特的元素;文化部應當思索如何創造台灣文物 及藝術品價值,同時凸顯出在發掘藝術品真實價值上,台灣市場無法被其他市場 取代的優勢。我想這點契合您「打造台灣美術史」的想法。如一定要減稅,應讓 藝術創作者享有主要減稅的利益、非「藝術商人」。
陳國樑/豈可又為富人謀減稅?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1739/5292915